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时间:2023-04-17 阅读: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专科文化,务农。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年3月17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XX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与邻居唐某某家长期不和。XX年7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再次与唐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被告人袁某某在自己家的顶楼板上用一根修房用的钢筋将被害人唐某某额头与左手打伤。后在楼下,唐某某也拿一块木板打袁某某,袁某某将木板拖过来殴打唐某某的左腰部。

经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兑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樊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查找笔录、指认笔录、住院病历、户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所提交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兑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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