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时间:2023-04-17 阅读: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2周岁(12-14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经最高检核准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将施行)的自然人。

2、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伤自残不成立本罪,但是战时自伤构成战时自伤罪(第434条)。故意毁坏他人的假肢、假牙、隐形眼镜等,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观点展示:

问题:甲故意给孕妇乙投放药物,该药物会造成胎儿畸形,胎儿出生后畸形。

观点一: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是孕妇;

观点二: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是出生的婴儿。被害人或行为对象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时(此时尚没有“人”,只是胎儿),只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发挥作用或产生影响时,也即结果发生时(此时有了出生的“人”)。

要点解读

1、 表现形式

(1)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处罚从管制到拘役,不同的刑事处罚;

2、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与故意杀人罪并非对立关系,而是补充和被包容关系。故意杀人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举例如下:

例如:甲先以伤害故意伤害乙,后又起了杀心。乙死亡。无法查明死亡结果是先前伤害行为导致,还是后面杀害行为导致。如果认为伤害与杀害是对立排斥关系,由于无法查明,就无法将死亡结果归属于伤害行为或杀害行为。但由于杀害行为能够包容评价为伤害行为,所以前后都是伤害行为,就可以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整体的伤害行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4、自伤问题

(1)根据刑法第434条规定,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2)故意伤害罪的见解正犯。例如:教唆、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自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注:本文参考柏浪涛老师、罗翔老师刑法书籍和讲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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