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最新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

   时间:2023-04-17 阅读: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最新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的登记、认定、治疗、康复与辅助器配置业务管理,经办工伤业务程序。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伤保险管理。

2 引用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省政府第185号令修订稿)

4.4 工伤劳动能力的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技安环保部部组织员工本人将工伤材料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审批意见 。

(2)工伤员工姓名、年龄、工种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部位、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过程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鉴定书)。

(4)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处理意见,预防措施等。

4.5 工伤待遇

4.5.1 工伤医疗待遇

包括挂号费和就医路费在内的有关费用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4.5.2 工伤津贴待遇

在工伤医疗期内按本人受伤前所在岗位岗绩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收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满后或评残后停发,改为上班时领取工资或伤残待遇。医疗期根据伤病情况定为1—12个月。此项费用工伤保险部门暂不统筹,由企业支付。

4.5.3 工伤护理费

评残时确认符合护理条件的,定为全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三级,1级每月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级为40%,3级为30%。

4.5.4 伤残辅助器具费

因工残疾职工为辅助日常生活或生产劳动需要经批准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报销。

4.5.5 因工伤残抚恤金

对被评定为1—4级伤残的办理工伤退休,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1级为本人岗绩工资标准的90%,2级为85%,3级为80%,4级为75%。评定为5级、6级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时,5级也可按月发给70%,6级发给65%。

4.5.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评上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程度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级发给本人工资27个月,2级为25个月,3级23个月,4级21个月,5、6级分别为18、16个月,7至10级分别为13、11、9、7个月。

4.5.7 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按月发给工亡者生前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配偶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子女等其它供养亲属为30%,抚恤金总额不能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

4.5.8 丧葬补助金

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一次发给。

4.5.9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发给死者生前亲属,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具体标准按湖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4.6 工伤费用的报销程序

4.6.1 须提供如下材料:

(1)已通过资格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员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

(3)医疗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

(4)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

4.6.2 员工经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的,经社保机构与工伤(职业病)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

4.6.3 辅助器配置与费用管理

工伤员工须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方可。

4.6.4 费用由社保机构与工伤(职业病)治疗医院,按劳社厅发[2004]6号的规定直接结算。

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工伤治疗、抢救和旧伤复发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凭就医前的申请报告的批复件、医疗诊断证明、相应检查检验报告、处方和药品清单、相关结算单据到技安环保部审核,安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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