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时间:2023-04-17 阅读:

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正当防卫适用的比较多。但并不意味着侵害财产性犯罪不能适用“正当防卫”。

案情简述:

孔德泽(另案处理)、郭浪(另案处理)纠集多人持械驾车前往宣威市双河乡花月煤矿找陈某某讨债,并用车辆堵塞花月煤矿车辆进出的唯一通道后,持械进入煤矿暴力讨债,引发双方冲突,造成花月煤矿多人受伤。被告人陈1(矿长)安排被告人陈2、被告人陈3驾驶煤矿的装载机将讨债人员驱赶出花月煤矿大门后,又将堵塞煤矿通道的四辆车推下围埂,造成车辆受损。经认定,上述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03242元。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已赔偿受损车辆的损失共计560000元。此案一审判决:三被告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经宣威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对本案再审。

再审中,公诉机关除原审时列举的相关证据外,再审时提交了重新对三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对多名证人的询问笔录。其中,三被告人的供述认为其行为系正当防卫,对事实过程的供述与其在原审中的供述基本一致。证人余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当天驾车到煤矿堵路不是他本人,而是雇佣的司机。其在原审中之所以陈述是自己驾车到现场,是因为雇佣的司机害怕,不敢去接受侦查人员的询问。其余证人证实的主要内容均为事发时煤矿人员中有人受伤,用装载机将堵路的车辆推开是为了送受伤人员就医,并证实被堵的路系煤矿车辆进出的唯一通道,另有一条后门只能供行人通行,车辆不能通行。

法院再审认定三被告人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本案系他人以暴力手段非法讨债而引发,双方在冲突之下,造成煤矿多人受伤。为送受伤人员抢救,被告人陈1安排被告人陈2、陈3用装载机将堵住通道的车辆推下围埂并将非法讨债人员驱赶出花月煤矿大门,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实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继续遭受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

可见,故意毁坏财物罪中也可以适用“正当防卫”,但是要注意:必须要在适度的范围内,否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作者:王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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