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成功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3-04-17 阅读:

拐卖儿童罪成功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Y的朋友结婚多年不会生育,并告诉Y欲领养一孩子,Y将此事放在心上,Y请求自己的医生朋友Y1帮忙。很巧,没过多久(2018年x月x日),该医院刚好有一队未婚男女人来生孩子,女方我们称之为W,男方及男方的母亲M等亲属来医院照顾,生下后,由于男女方家属争执引起了医生Y1的注意。医生Y1告诉Y,该医院有一名刚出生的男婴,家属不想要,并将联系方式给了Y。

于是Y主动联系了男方的母亲M,后Y和M商谈好费用22000元,M将孩子抱给了Y,Y将孩子抱给了杨某夫妇,两个星期后,婴儿母亲W报警找孩子,后立案侦查,并将M抓获,几日后分别将Y、杨某夫妇抓获归案。

该案中,我们着重分析本辩护律师的当事人M。M被刑拘后就立即委托了我作为辩护人,本辩护人会见后一直坚持做无罪辩护,但不幸M刚开始还是被以涉嫌拐卖儿童罪批准逮捕,后该案经历了退侦一次,第二次审查起诉时,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而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不断和检察院进行法律意见交换,坚持无罪辩护,最终,该案在第二次审查起诉时(历时近6个月)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释放M及其他涉案人员。

二、主要问题

送养过程中,不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所为,且经手人背着收取费用,是否一定认定为贩卖行为。

本案中,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理由是,首先,送养的行为不是孩子的母亲兰某所为,属于偷盗婴儿。第二,M送人的过程中收取了费用,该费用超过了住院支出,存在非法获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M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理由是(1)M得知儿子M某和其W年龄小无稳定收入,无法抚养孩子,且女方家属也表态不要孩子,而儿子和W也表态不在一起,孩子生下后女方也表露出不想要孩子的想法,并且孩子出生前,也打算通过堕胎引产,但引产中因大出血,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将孩子生下来。(2)M也的口供中一直称在抱孩子送人前,也告知孩子的母亲,孩子的母亲兰某表示默许。( 3) M并不存在非法获利,主观上也无获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17条规定,是否非法获利,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而Y和M联系时,主动提供要给M支付医疗费及营养费,但M说不用了,给医疗费就行,但Y坚持要给,最后商定下来是22000元,当时预估16000元(出院时实际11000元)的医疗费和6000元的营养费。而6000元营养费M也并未占为己有,在W出院的第二天作为营养费给了W,要说差额也仅5000元,且M一家三人前后照顾必然会产生误工费、伙食费等,故并不获利。

辩护人在该案中,一直坚持的第二种意见,因为M并不是主动寻找买主,而是医院的工作人员Y1得知家属不想要该婴儿,擅自将该消息告诉Y,Y主动联系的M,事情的起因中,外在诱因起了很大的因素。其次,男女双方刚成年无稳定收入,而男方、女方的家庭条件并不好,都无法抚养孩子,将孩子送养比较符合当时的选择。第三,事发后,男女双方是否是男方的孩子发生争议,于是出生当天就抽血申请亲子鉴定,鉴定意见是在将婴儿送养后1个多星期才出来,鉴定意见证实孩子并不是M儿子的,于是M和W及W的家属发生了一些不愉快,而后W才报警寻找孩子,而早些时候W为啥没报警寻找孩子,让人匪夷所思。

最终,在辩护人的坚持下,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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