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辩护词轻伤二级(轻伤不立案的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白某委托,指派谢政敏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白某,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法律检索和法律分析,对本案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充分证实,白某根本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拿哑铃将FYG打伤致其轻伤二级的行为,起诉书的指控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白某是完全无罪的,请贵院依法宣告白某无罪,恢复其清白之身。
起诉书指控:“2018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及JYZ、CYL到SZ市NS区某大厦JSG8F找被害人FYG协商更换电梯事宜,其间,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继而打了起来,白某拿哑铃等物品砸FYG,FYG予以还击,后致双方受伤。经鉴定,FYG头皮挫裂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手软组织挫伤、右手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左三角股、右手、左手挫裂,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白某、CYL、JYZ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由此可见,起诉书的指控逻辑为:
① 案发时间:2018年5月27日20时许。
② 案发原因:被告人白某及JYZ、CYL到FYG家中协商更换梯事宜,其间,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
③ 案发经过:白某拿哑铃等物品砸FYG,FYG予以还击,后致双方受伤。
④ 后果:FYG右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等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白某、CYL、JYZ构成轻微伤。
⑤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故意伤害FYG,致其轻伤二级,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和指控逻辑是完全错误的,FYG根本没有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拿哑铃等物品砸FYG”的涉案行为,更不可能致其右手指骨骨折,白某是完全无罪的,应依法宣告无罪:
一、在案证据充分证实,白某根本没有拿哑铃砸FYG,更不可能致其轻伤:白某笔录完全否认起诉书“拿哑铃等物品砸FYG”的所谓涉案行为,他在笔录中明确表示当时他确实拿了哑铃,但因为哑铃太重,拿不动又放了下来;同案人JYZ、CYL的笔录也证实证实白某只是想拿哑铃,因为哑铃太重,拿起来又放下来了,她们同时证实白某根本没有拿哑铃砸FYG。上述三人的笔录系在公安机关分别所做,排除了串供的嫌疑,上述三人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证实白某根本没有拿哑铃砸FYG的事实。
二、在案证明白某拿哑铃砸FYG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FYG笔录虽有白某拿哑铃砸FYG的记载,但是FYG是被害人,其笔录没有其他任何有效证据相印证,纯属孤证,且三次笔录中间就白某拿哑铃砸FYG的过程的关键部分叙述互相矛盾,证据真实性严重存疑;唯一的证人DXK系FYG的老婆,与案件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其证明力极其低下,且DXK作笔录在前,FYG的笔录在后,不能排除两人互相通谋的合理怀疑。
三、FYG右手指骨骨折的伤情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受到其他意外伤害的合理怀疑:FYG受伤后即被送到医院治疗,但是受伤当天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不显示其右手指骨骨折的伤情;直到四天以后的2018年5月31日,FYG突然拿出了所谓的指骨指骨折的诊断证明,此时距离案发已达四天之久,在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FYG所谓的指骨的伤情确系2018年5月27日案发当天所形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能够证实在此四天以内,FYG没有受到其他新的意外伤害,不能排除FYG在此四天以内受到新的意外伤害的合理怀疑。
四、认定FYG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结论存疑的重大问题:种种迹像表明,2018年5月28日(即FYG受伤次日),鉴定机构曾作出了鉴定,认定FYG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即便FYG右手指骨确实发生于案发当日,在鉴定机关已经作出轻微伤的鉴定之后,FYG的伤情出现新的变化,应当申请办案机关重新鉴定,办案机关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启动补充鉴定程序。但是,卷宗中没有FYG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文件,也没有任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充鉴定的相关批准文件,对FYG的轻伤二级的鉴定程序违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本案办理程序严重违法,必须依法纠正:由在案证据可知,FYG与被告人白某、JYZ、CYL等人发生撕扯,也造成了白某、JYZ、CYL三人轻微伤,FYG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办案机关没有追究任何FYG的法律责任,却将受伤的白某、JYZ、CYL三人全部刑事拘留,后又移送审查起诉,只追究上述三人的法律责任,对FYG致伤白某、JYZ、CYL的行为却没有进行任何的追究,显然办案严重不公;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NS区人民检察院本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对白某等人的不起诉决定,恢复了白某的清白,却又突然撤消了原来的正确决定,对白某重新提起公诉,却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其撤消决定违法。
一、在案证据充分证实,白某根本没有拿哑铃砸FYG,更不可能致其轻伤。
(一)白某历次笔录均否认拿哑铃袭击FYG的所谓事实,且历次笔录稳定一致,历次笔录之间就此部分内容的陈述没有出现任何矛盾。
白某2018年5月29日10时44分至11时32分笔录记载:
“2018年5月27日20时我和我老婆JYZ、CYL去…业委会主任家里,准备跟他商量一下小区更换电梯事宜,……这会FYG就急了,瞪着我们几个,然后他就搬起椅子往我身上砸,接着我就倒在了地上,…在撕打的过程中我拿起很沉的东西,(应该是哑铃),感觉太重立刻就仍到地上,没有砸人家…”
“问:那你是否清楚FYG的手是怎么受伤的呢?
答:不清楚。
……
问:那你是否用哑铃砸到FYG?
答:没有,我当时提起哑铃离地不高就感觉很重就放下,根本就没有提起来。
接着我抓椅子的手被摆开了,我就从地下摸到两个东西,从地上提起来刚离地就感觉太重就放下了(到后来我才知道是两个哑铃),我站起来就看到FYG好像不想打了就把椅子放下了,后来双方就没有打架了。
“问:那你是否有殴打FYG呢?
答:我是有殴打他的。
问:是怎么殴打他的呢?
答:是用拳头殴打他的。
问:那你是否有使用哑铃砸对方呢?
答:我是没有,因为哑铃很重,我当时随手提起了两个哑铃,刚离地觉得太重就放下了。”
白某2018年7月26日笔录记载:
“问:你是否有使用哑铃把FYG砸伤呢?
答:我没有,我只使用了拳头殴打对方,没有使用过任何工具。”
由上述白某的笔录可知:
1.白某确实拿了哑铃,但是因哑铃太重,又放下了。
2.白某根本没有拿哑铃砸FYG。
3.白某的三次笔录陈述一直非常稳定,尤其是在是否拿哑铃砸FYG的细节上,非常稳定、可信,不存在任何无法解释的矛盾。
当时同在现场的JYZ(白某之妻,被FYG殴打至轻微伤)2018年6月24日10时24分至11时16分笔录记载:
“问:你老公白某是怎么还手打FYG的呢?
答:我老公用拳头还手往对方身上打,但没有使用工具。
问:那你老公是否有使用哑铃殴打对方呢?
答:他没有用哑铃砸对方。但我看到我老公白某弯下腰提起两个东西(具体什么东西不清楚),但立即就放下了。
问:那当时FYG是否有倒在地上呢?
“那你老公是否有使用哑铃砸对方呢?
CYL(同案人,案发时也在现场,也被FYG打成轻微伤)2018年6月24日11时25分至12时02分笔录记载:
“问:那FYG与白某撕打时是否有倒在地上呢?
答:白某有倒在地上,没看到FYG有倒在地上。
问:FYG与白某撕打时是否有使用工具呢?
答:就看到双方有争夺椅子,后面都是用拳头在殴打对方,双方撕打在一起。”
问:白某是否用哑铃殴打FYG?
答:没有的,当时FYG正在殴打白某的头,白某就顺手拿到了哑铃觉得重就放下了。
“问:白某有无使用哑铃砸了FYG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