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怎么判(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首都大学东京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
主要观点:
1、“致人重伤、死亡”罪过形式的确定,以及“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自杀,均应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进行判断;
2、确定致人重伤、死亡中“人”的范围,应考量规范的保护目的,除聚众斗殴罪外,都不对同伙的死伤结果负责;
3、分则六个条文中致人重伤、死亡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均属法律拟制,不具有伤害、杀人故意的也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4、致人“伤残”可能包括轻伤,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致人轻伤的,应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5、抢劫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抢劫故意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6、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
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包括故意造成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