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汽车电器维修案例分享宁波市镇海区招

   时间:2025-01-07 阅读:

2022 年 5 月 1 日上午 9 时 30 分许,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某冰箱修理部在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荷塘月色直供店门店东 侧外墙进行岛柜外机维修作业时,一名维修人员不慎从脚手架上 坠落,造成 1 人死亡 。 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主要为事故赔偿 费用和医疗费用。

一、事故有关情况

(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1 . 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4 月 30 日,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某冰箱修理部经营 者陈某(男,51 岁,死者)同其雇员李某某(男,49 岁,辅助工)到达 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荷塘月色直供店( 以下简称菜篮子荷 塘 月色 门 店) ,陈 某 询问 菜 篮 子 荷 塘 月色 门 店 店 长 徐 某 相 关 情 况 后,在菜篮子荷塘月色门店东侧岛柜外机下方搭设门字脚手架,并 对岛柜进行维修。

5 月 1 日上午 6 时 20 分,陈某和李某某继续对岛柜进行修理。 上午 9 时 20 分左右,因维修不便,陈某在门字脚手架上放置一部 人字梯,同 时将一只脚站在人字梯踏板上,另一只脚站在一楼广告 牌上方的平台上进行维修作业,辅助工李某某站人字梯下方手扶 人字梯进行固定 。 陈某从人字梯上爬下来的时候,有只脚踩空,从 脚手架坠落到地面。

2 . 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立刻拨打 110 和 120 救护电话,9 时 57 分 120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将陈某送往舟山医院进行抢救,5 月 9 日,陈某家属将其转院至宁波镇海后于中午 12 时死亡。

3 . 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菜篮子荷塘月色 门 店店长将事故情况报告给舟 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公司) 。 10 时左右,110 将事故情况报告给新城管委会应急局 。 菜篮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 组织救援将伤者送往医院,医院确认伤者重伤并实施抢救后,菜篮 子 公司 于 11 时 45 分 将 此 事 故 情 况 上 报 至 市 商 贸 集 团,12 时 30 分,市商贸集团安监部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市应急管理局。

(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 . 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于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荷塘月色直供店(舟 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月道 70 号-2 、72 号 -2 、74 号-2)东侧外 墙,事故调查人员到达事发现场时,施工作业使用的门字脚手架和 人字梯已拆除 。 根据作业现场照片,事故发生处地面搭设有门 字 脚手架,脚手架平台离地面高度约 3 米,作业平台四周未设有护栏 等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等劳动保护用 品 。 在门字脚手架平台上方放有一部人字梯。

2 . 门字脚手架和人字梯情况。

门 字脚手架尺寸为 1700 * 1219mm,陈某于 4 月 30 日 下午在 定海租赁两副门 字脚手架,脚手架共搭设两层 。 因脚手架高度不 够,陈某将人字梯放置在脚手架脚手板上。

3 . 视频监控情况。

根据店内视频监控看到,5 月 1 日上午 6 时 20 分,陈某走入直 供店内查看岛柜制冷设备,其间有 5 名店员在整理货物。

(三)事故涉及项 目情况。

2022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 时 59 分,菜篮子荷塘月色门店店长 徐某在“菜篮子物业维修”微信群上报店内 岛柜制冷故障的问题 。 当天,菜篮子公司基建管理中心从公司零星(设施设备)维修库中 选取舟山市定海李意光电气安装服务部到现场进行初步问题排查 并报价 。 菜篮子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将此情况上报给公司分管领导 袁某,袁某指示再选取一家单位进行对比询价 。 4 月 28 日,基建管 理中心从库里另选取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某冰箱修理部进行询 价,因其报价比上家单位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就确定其承揽该维 修项 目,并签订协议。

4 月 30 日下午 13 时左右,陈某同其雇员李某某到定海环城南 路租 了 两副门 字脚手架后直接到菜篮子荷塘月色 门 店,陈某在询 问店长徐某相关情况后,对冷柜进行维修 。 其间,徐某将现场维修 情况拍照发送到公司“菜篮子物业维修”微信群 。 晚上 19 时左右 店 员 下班,陈某等人因维修调试未完成,两人在附近宾馆入住 。 5 月 1 日上午 6 时 20 分,陈某和李某某到达门店继续对岛柜进行维 修调试。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是:陈某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从事登高维修操作;未对现场作业 风险进行辨识,在脚手架作业平台放置人字梯以获得附加高度;未 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 ,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登高维修作业。

三、事故相关人员及单位主要问题

( 一)相关人员主要问题。

陈某,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某冰箱修理部经营者 。 未持有 高处作业操作证违规登高作业;在维修岛柜外机时,违反《便携式 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相关要求,在脚手架作业平台 放置人字梯以获得附加高度,且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保护 用 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 规定。

( 二)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某冰箱修理部 。 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店面维修工程作业现场安全 检查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 作业、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 款的有关规定。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陈某(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某冰箱修理部) 。 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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